近日,法院审结了关于“现代粗粮”商标侵权一案,案情十分戏剧化,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
2007年3月28日,温春学申请注册第4017628号“现代粗粮”文字及字母组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
2010年6月2日,青岛现代粗粮公司与温春学签订了品牌加盟合同,以“现代粗粮”品牌独占性经营餐饮,加盟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加盟费每年为人民币20万元。
原本很正常的商业合作,纠纷发生在合同到期之后。青岛现代粗粮公司利用温春学不常去青岛的特点,不再续签合同,而是恶意、私自使用“现代粗粮”商标。温春学对青岛现代粗粮公司提起诉讼,没想到还被“反咬一口”。
2019年7月8日,青岛现代粗粮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温春学持有的“现代粗粮”注册商标。经审查,撤销理由不成立,“现代粗粮”商标不予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温春学享有第4017628号“现代粗粮”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青岛现代粗粮公司侵害了温春学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赔偿数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温春学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青岛现代粗粮公司因侵权获利情况,但依据双方加盟费用,商标知名度、青岛现代粗粮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持续侵权时间等综合因素,判定青岛现代粗粮公司赔偿温春学经济损失100万元。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商标侵权行为会面临法律的严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